【詞語】: 死緩 死的詞語 【解釋】: “判處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,強迫勞動,以觀后效”的簡稱。我國在刑罰制度上的一項創造。屬于死刑范疇,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罰。適用于應當判處死刑,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。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,二年期滿后予以減刑;如果故意犯罪,查證屬實,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,執行死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