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詞語】: 民事權利能力 民的詞語 【解釋】: 簡稱“權利能力”。通常指能夠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。有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和法人的權利能力。前者始于出生,終于死亡;后者產生于法人的依法成立,終于法人的撤銷或解散。